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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武宁南路451号
邮编:200042
联系人:徐烈 先生
    喻桦 先生



 
1、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的抵债物资
2、海关等罚没或抵债物资
3、国家法规允许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不含文物)
4、银行抵押物和企业闲置、积压物资
5、企业、个人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冠名权、专利、代理权等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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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买须知 拍卖程序


上海外高桥拍卖有限公司业务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参照国际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请仔细阅读以下条款,并对自己执行规则之行为负责。
第三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特殊问题及未尽事项。本规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各方如发生争议,最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为准。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主要条款

第四条 "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前办妥登记手续,在拍卖活动中具有竞买权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竞买人须在拍卖之前凭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第六条 除非在拍卖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人之代理人,否则每位竞买人应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七条 因摄影或印刷造成作品图录的色调、层次等与原件有误差,应以原件为准。
第八条 图录中所有拍卖品系以其"现状"出售。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对欲竞投之拍卖品原件进行鉴定,并对自己的竞投行为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了解、审看拍卖品是竞买人的权利,竞买人须在拍卖日前对欲竞买的拍卖品作鉴定或聘请专家帮助鉴定。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说明竞买人接受拍卖品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并对自己的竞买决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须付给本公司该拍卖品成交价一定比例的佣金。
第十一条 竞买人一经竞买成功,须当场签署成交确认书,在付清全额购买价款(支票须先兑现入帐)之后,领取拍卖品。买受人如确有困难,须当场交付不少于该拍卖品成交价30%的定金,余款从拍卖日起十天之内一次付清,方可取回拍卖品。逾期未结清余款,视为买受人违约,本公司将按拍卖业务规则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定金和保证金不退还买受人。
第十二条 各种货币兑换表由本公司在拍卖场内公布。如现场使用货币兑换器,则兑换器所显示的数字,仅供竞买人参考。如有差错,本公司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买受人须在拍卖品售出起十天内办理提货手续。因逾期造成该拍卖品的搬运、储存及其它费用均由买受人支付,买受人并须承担因逾期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出境的拍卖品,公司不负责办理任何出境手续。
第十五条 买受人付清全款后或者在拍卖品售出后十天付款期限届满后,买受人即对已购拍卖品负全责,即便该拍卖品仍由本公司或代理人保管,在保管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损坏仍由买受人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 买受人不按期付款(拍卖品售出十天之内)或不领取已购拍卖品(付清款项3个月后),本公司无需通知买受人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 扣押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条款规定;
(三) 有权在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点名谴责违约者的违约行为;
(四) 将拍卖品以任何方式再出售,出售后所得不足前次拍卖金额,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承担,并补足给本公司。如再出售时所得,扣除购买价款后有盈余,同样应归属买受人;
(五) 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因延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逾期费用和利息。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滞纳金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任何拍卖品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目录、投影、卡片等)所作的介绍、描述及评价,仅属参考意见,不表示本公司对该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通过现代通讯工具为竞买人提供优质服务,竞买人如无法出席拍卖会,可通过书面委托本公司代为竞买或以现场电话参加竞买,但对竞买过程中所出现的过失、疏忽,或无法代为竞买,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工作人员均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委托本公司竞买者须在拍卖日前至本公司或传真至本公司,办妥委托竞买手续,并预付给本公司欲竞买之拍卖品最高估价的30%,并在竞买成功的十天内付清余款。
第二十条 两人或两人以上以相同委托价竞买同一拍卖品,则以最先与本公司签订委托竞买协议者为买受人。

关于委托人的主要条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须向本公司提供法定有效的身份证明,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从境外将物品带入境内委托本公司拍卖,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封。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必须向本公司及买受人保证对委托出售的拍卖品拥有所有权,并在该拍品上不存在任何债权。委托人对委托本公司拍卖的拍卖品所引起的有关所有权或知识产权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并对由此造成本公司及买受人的经济和名誉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所有拍卖品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由委托人与本公司共同协商,书面确定,双方均应对保留价保密。保留价一经双方确定,委托人如需更改,须先征得本公司同意。本公司不得低于保留价售出拍卖标的。
第二十五条 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每件拍卖品成交价一定比例的定槌费(又称佣金)、保险费;未成交的拍品,委托人应付给本公司保留价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包括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除与委托人另有协议,所有拍品均自动授于本公司进行投保。保险额以本公司估计之金额为准,保险有效期直至买受人提货日止。如拍卖品未出售,则保险有效期至委托人接到本公司通知其领回拍卖品后一个月期满为止。
第二十七条 如委托人书面告知本公司无需投保卖品,则风险责任及造成的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负。
第二十八条 因虫咬和气候异常情况造成原拍品损毁,以及镜架和玻璃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任。如因其它原因发生拍卖品损坏及需赔偿,则根据保险的有关规定,并在保险索赔胜诉的情况下,将赔偿款扣除应付给本公司的费用后,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买受人向本公司悉数付清购买价款之后,公司须在该拍卖品售出日起35天内将出售收益扣除各项费用,支付给委托人。但需在买受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前提下执行。
第三十条 如35天期限届满,本公司仍未收到买受人全部购买价款,向委托人的付款期则顺延至买受人付清全部购买价款后的7天内,本公司不负代垫款项之责任。如委托人所得的拍卖收益须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自负。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可在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拍卖品,但撤回拍卖品时该拍卖品已列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并开始印刷,则须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底价20%的款项。如该图录或其它出版物尚未印刷,则需支付相当于该拍卖品底价10%的款项。原已收取的图录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如拍卖品未能出售,委托人须在收到本公司领回通知(以邮戳为准)后的两周内领回该拍卖品,超过此期限后,本公司除按日收取逾期保管费外,本公司有权采取任何方式出售该拍卖品,出售收益中本公司扣除委托人须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后,将余款支付给委托人。
第三十三条 若委托人超过1个月仍未领回拍卖品,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如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还其拍卖品,所发生的运输等费用由委托人自负。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途中不予投保。

本公司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代理人愿竭诚为买卖双方提供优良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买受人的任何违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以及拍卖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回任何拍卖品。有权分拆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撤消某拍卖品的拍卖或将拍卖品重新拍卖。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对拍卖品进行展览、公告、印制图录以及其他任何形式向公众介绍,并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说明和评价。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工作人员不对其意见的准确性(包括拍卖品的真伪)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有权决定拍卖时计价的货币及公布货币兑换汇率。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有权平息、制止拍卖活动中的任何争议。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交易双方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本公司的业务规则维护买卖双方和本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

定义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各条款内,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 "各项费用"指本公司对保险、图录说明、包装运输等的收费。
(二) "成交价"指拍卖师下槌决定将拍卖品售予买受人的价格。
(三) "购买价款"指成交价加代理费及买受人因不履行义务而应付的费用。
(四) "估价"指在拍卖品图录后标明的拍卖品估计售价。估价在拍卖日前有可能调整。
(五) "保留价"指委托人提出并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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